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安徽财经大学校园停车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缓解校园交通压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停车收费依据蚌埠市物价局备案的《关于加强校内交通管理实行校内停车收费的申请》(2014年4月18日)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安徽财经大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停车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进出采取分流管理,各类车辆按指定校门通行。
第五条 学校对机动车进出校园实行收费管理,机动车通过车牌识别管理系统进出校门和计费。
第六条 停车收费采取计时、包月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 停车收费的标准
第七条 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类别 | 车辆所有人 |
一类 | 学校公车。 |
二类 | 教职工本人或其名下的第一辆车。 名下车辆包括:车辆所有人为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岳父母。 |
三类 | 人才派遣、聘用员工及其配偶的第一辆车。 |
四类 | 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 |
五类 | 校园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或校领导同意免费停放的车辆。 |
第八条 收取停车费的车辆:
类别 | 车辆所有人 |
六类 | 教职工本人或其名下的第二及以上车辆。 名下车辆包括:车辆所有人为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岳父母。 |
七类 | 学生、在职培训人员的车辆。 |
八类 | 配送物资、业务往来、外包企业员工的车辆。 |
九类 | 居住在校内的校外人员的车辆。 |
十类 | 临时外来车辆。 |
第九条 各处级单位按配额领取停车券,用于支付来校开展学术交流等对公业务的停车费用,并定期公布各单位停车券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停车券用于非对公业务车辆,将上报校园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车辆审核和收费工作流程:
1、保卫处设立车辆收费办公室,以机动车所属权为依据,核定车辆类别和收费标准。
2、收取相关费用后,将车辆信息录入车牌识别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所有注册的机动车在期满前10日内,至车辆收费办公室办理年度审核和续费延期手续。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对车主身份、车辆信息和缴费凭证。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进出校门时将按照临时外来车辆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 各类车辆的收费标准和界定依据
一、收费标准
序号 | 车辆类别 | 收费标准 |
1 | 一、二、三、四、五类 | 免费 |
2 | 六、七类 | 30元/月/辆 |
3 | 八类 | 100元/月/辆 |
4 | 九类 | 180元/月/辆 |
5 | 十类(临时外来车辆) | ①30分钟以内免费; ②30分钟~6小时以内5元/辆·次; ③6~12小时以内8元/辆·次; ④12~24小时15元/辆·次。 24小时循环计费 |
2、界定依据
序号 | 车辆类别 | 界定依据 |
1 | 一类 | 行驶证姓名为安徽财经大学或其下属单位。 |
2 | 二类 | ①本人车辆:申请人与行驶证姓名一致。 ②名下车辆:能够证明车辆所有人为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岳父母关系的结婚证、户口薄等材料。 |
3 | 三类 | ①申请人与行驶证姓名一致。 ②人才派遣提供人事处签章的《申请表》。 ③聘用员工提供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的证明。 |
4 | 六类 | ①本人车辆:申请人与行驶证姓名一致。 ②名下车辆:能够证明车辆所有人为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岳父母关系的结婚证、户口薄等材料。 ③第二及以上车辆的认定:管理系统中申请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是否唯一。 |
5 | 七类 | 学生证与行驶证姓名一致。 |
6 | 八类 | 对口业务单位开具证明。 |
7 | 九类 | 与房屋产权人的租赁协议。 |
第十三条 各类车辆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办理流程
从保卫处主页下载填写《安徽财经大学注册车辆申请表》(二、六类申请人须为教职工),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剪贴在申请表背面(原件备查),并携带所需证明材料到保卫处车辆收费办公室办理。
二、所需证明材料
1、一类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二、六类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工作证。
名下车辆另需提供:能够证明车辆所有人为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岳父母关系的结婚证、户口薄等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三类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人才派遣人员提供人事处签章的《申请表》;聘用员工提供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章的证明。其配偶的车辆提供结婚证。
4、七类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学生证。
5、八类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对口业务单位集中办理。
6、九类车辆:居住人的行驶证、身份证、租赁协议的复印件(原件备查)。由房屋产权人代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的收费,经由学校批准,提前通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安徽财经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财经大学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