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单身教职工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准许办理集体户口。 第二条 单年录取的本省市和外省市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市内移居证办理入户手续。迁移证、移居证必须注明身份证编号、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的姓名完全一致。 第三条 分配或调入我校的单身教职工,须持本人报到证、人事处办理的市公安局入户通知书和准予迁入证。 第四条 学生毕业时须持由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如学生离开学校没有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教学[2003]9号文件附二: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办理托管手续的,户口管理部门将其户口转至迁回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五条 户口托管的毕业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托管期满的毕业生应及时到托管单位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自毕业当年的 第六条 单身教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应持人事处的证明。 第七条 凡公派或自费出国的教职工、学生,教师凭人事处证明办理户口有关手续。学生写出申请,由所在分院盖章上报校外事部门后由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户口常表。办完手续后将其本人户口迁其原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被劳教或判刑的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正式通知办理户口注销或转户手续。 第九条 死亡的人员由家属持医院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条 单身教职工、学生的户口常表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的,单身教职工凭有关证件、学生须持本分院介绍信办理借用手续,期限一周内归还,并交押金100元(交回常表时押金退还)。逾期不返还者,每天扣款1元。如丢失户口常表,后果自负。
第一条 单身教职工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准许办理集体户口。 第二条 单年录取的本省市和外省市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市内移居证办理入户手续。迁移证、移居证必须注明身份证编号、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的姓名完全一致。 第三条 分配或调入我校的单身教职工,须持本人报到证、人事处办理的市公安局入户通知书和准予迁入证。 第四条 学生毕业时须持由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如学生离开学校没有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教学[2003]9号文件附二: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档案,户口托管协议书办理托管手续的,户口管理部门将其户口转至迁回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五条 户口托管的毕业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托管期满的毕业生应及时到托管单位办理档案户口转出手续。自毕业当年的 第六条 单身教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应持人事处的证明。 第七条 凡公派或自费出国的教职工、学生,教师凭人事处证明办理户口有关手续。学生写出申请,由所在分院盖章上报校外事部门后由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户口常表。办完手续后将其本人户口迁其原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被劳教或判刑的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的正式通知办理户口注销或转户手续。 第九条 死亡的人员由家属持医院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条 单身教职工、学生的户口常表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的,单身教职工凭有关证件、学生须持本分院介绍信办理借用手续,期限一周内归还,并交押金100元(交回常表时押金退还)。逾期不返还者,每天扣款1元。如丢失户口常表,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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