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进一步抓好我校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细则,以及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继续贯彻党委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各级消防管理责任制,努力做好“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具体贯彻落实,由校保卫部门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学校基建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校园基本建筑工程时,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供水、消防通道和相应的基础消防设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与驻地公安消防部门取得联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学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建立并执行《安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值班巡视工作制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狠抓落实。 第七条 对于人员和财物集中、火灾危险性大,或万一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方,如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餐厅、微机房、电教中心等处,必须保持安全进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施,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万无一失。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每年在开学前和学生放假前,由分管校长负责,保卫部门牵头,组织总务处、学生处、基建处、水电科、宿舍管理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全校的重点防火部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九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应结合本校的实际,适时组织专职人员,对全校的消防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到每半个月一次小查,每一个月一次大检查,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和各种不安全因素,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分管领导,以便及时抓紧整改,积极消除存在的火险隐患。 消防基础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置,维护与保养 第十条 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灭火器材的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必须由专人负责维护与保养,努力做到设施齐全、方便好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只能用于消防安全防范,不能任意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 配置到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各使用部门和单位自己负责看护、丢失者应及时向保卫部门说明情况,视情况给予及时补配,原因不清者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配置,否则,万一发生问题,将追究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乱拉电气线路、电气开关、电器插座,任意增加电气线路的负荷,严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各重点要害部位乱扔烟蒂,随便动用明火。需动用明火作业者,必须与保卫部门取得联系,经允许后在专人负责监控情况下,方可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煤油炉及其他炉具,不得任意将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带入寝室,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发生火灾者,将追究其责任。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专库专放,由专人负责看管。化学性质相抵触或能发生氧化还原反应,放出大量热量的物品必须分开存放。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在包装物上标明品名、性质和性能,严防混存混放。 第十七条 对于经常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液体的单位,不能随意存放,必须在有安全器材保障设施的场所存放;不能任意在校园内点燃废弃油物和油品。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校其他部门应配合保卫部门搞好对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提高群防群救、自防自救能力,这种宣传教育每年不应少于两次。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也应结合自己的实际,适时组织师生员工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使他们懂得一些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 火灾扑救和人员物质疏散 第二十条 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任何人都有积极报警、参加初起火灾扑救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在场人员必须本着救人为先,在积极组织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做好人员和贵重物品的疏散工作,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物质财产损失。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部门提请校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造成火灾事故发生者,保卫部门将提请校领导及有关部门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zhbzj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