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发布者:庞震  发布时间:2008-10-03  浏览次数:134

校政字〔2007〕19号

 

安徽财经大学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2007年3月1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把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和维护学校稳定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常抓不懈。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突出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各部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其它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第二章 安全工作责任

第六条 学校校长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完善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四)与学校各职能部门(单位)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职责和要求,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责任人。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积极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领导成员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学校领导成员分别负责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掌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监控、整改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三)加强检查督促工作,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经验,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四)分管部门(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成员,负责协助校长做好具体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的安全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二)认真抓好本部门(单位)劳动保护、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本部门(单位)安全责任制,确保一方平安。

(三)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抓好本部门(单位)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管理,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组织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九条 政治辅导员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各学院(部)政治辅导员为学生安全责任人,负责所在班级的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

(一) 组织学生学习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文件和材料,贯彻落实学校有关综合治理的措施;教育学生增强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意识;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做到工作到人,责任明确,谁出问题谁负责。

(二) 在学生中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努力消除违纪隐患,力求不发生违法犯罪现象,控制和减少学生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组织新生学习《学生手册》、《大学生安全教育读本》等所列各项规章制度。

(三) 在学生中开展防火、防盗、防诈骗、防侵害等教育活动,依靠班干部、治保骨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堵塞漏洞、妥善解决治安防范中出现的问题。

(四)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不利于安定团结的各种倾向和思想苗头,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 耐心做好后进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成立班级帮教小组,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制订、落实帮教计划、措施,促使其尽快转化。

(六)及时调解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激化。

(七)发生案件立即报案,有现场的案件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破案件。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职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一)积极学习法制知识,遵纪守法,遵守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本岗位的各种设备、器材、公用物品和公款、票证等要妥善保管,防止被坏人破坏、盗窃及发生其它意外事故;现金、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办公室抽屉里;保险柜不准超规定存放现金过夜,防止被盗及监守自盗行为的发生。

(三)发生案件及时报告,认真保护现场;发生灾害事故或险情要奋力抢救。

(四)积极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机智地同危害治安的坏人坏事作斗争。

(五)主动配合搞好安全防范检查,改进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一)构建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学校的要求,分解内部工作职责,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要求,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形成安全工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完善部门(单位)内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信息报送、安全档案及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结合学校安全工作预案,完善本部门(单位)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从制度、机制上确保长治久安。

(三)加强本部门(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重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特别是做好重点排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可能引起群死群伤事故(火灾、食品卫生、大型活动等)的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 做好师生员工,特别是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积极引导,妥善化解各类矛盾。消除因学生违纪造成的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对组织和承办师生员工集体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以及寒暑假往返校园途中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努力增强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寒暑假、“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放假前后集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制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六)加强双休日,重要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对本部门(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认真进行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严格执行学院(部)领导参与节假日的值班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制度。

(七) 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对教职工安全工作的考核奖惩。做好本单位重点教职工的管理与教育。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并应签订明确各方责任的协议书。

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举行活动的各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参加各种活动、辅导班、学习班的学员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与参加活动有关的纠纷,由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内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安全工作奖励基金, 对内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失察,对已经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力,该上报的情况不及时上报等,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遵循“四个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十八条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范围。发生下列安全事故均属追究行政、经济责任的范围。

(一)发生火灾;

(二)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三) 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

(四)学校财产遭受较大损失(价值5000元以上);

(五) 连续发生案件,不采取积极措施改进;

(六)对内部纠纷不及时清除、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七) 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八)雇佣、引进、辖区留宿的外来人口有负案在逃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致使学校遭受经济损失的;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类别

(一)通报批评;

(二)扣发工资;

(三)行政处分。

通报批评、扣发工资由保卫处提出意见,行政处分由保卫处、人事处等有关单位共同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行政处分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的标准

对上述9种安全事故涉及到的主要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另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扣发工资或行政处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学校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扣发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500元至1000元工资,对情节恶劣、错误性质严重的责任单位,要视情况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发生上述安全事故的单位根据学校“一票否决”的规定,取消本年度该部门及领导达标、评优、职务晋升等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财经大学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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